第十七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术监督机制和惩处政策,使学风建设做到有章可循。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要查清事实,掌握证据,明辨是非,规范程序。对举报人、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,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。举报人拒不配合的,学校可中止调查;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,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。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,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、依实进行辩护。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;对举报不实、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。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人要进行相应的教育、警示、处罚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