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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江西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通知

2011年05月26日 15:36 佚名 点击:[]

各系、(院、部、所):

根据《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》(赣社联字[2005]43号)和《江西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见附件1)的规定,经研究,决定开展江西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指导思想:

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、政策,坚持科学、民主、公平、公正评选原则,鼓励和调动我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动性、积极性和创造性,大力推进理论创新,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,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,为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,为推进我省科学发展、进位赶超、绿色崛起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。

二、参评成果时限:

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,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表或出版(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),符合《实施细则》评奖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,均可申报参加评奖。

三、学科分类:

此次评奖,以著作类、论文类、应用对策研究类和科普、译著、古籍整理、工具书类四种成果形式分类,按相近学科分成12个学科申报(见附件2)。

四、申报办法:

1.凡属本次参评范围的成果,由作者按照《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选择申报成果形式和学科。

2.实行属地申报制。省级单位、驻赣中央机构或省属和军队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作者,向所在单位申报;省属学会的作者向所在学会申报;各设区市的作者、设有社联的企业的作者向各设区市(企业)社联申报;各市、县单位向所在的设区市社联申报。以上各受理单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,在规定时间内送省社联学会工作处组织评审。

3. 每位申报者只能以第一作者身份申报一项成果;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。

4. 凡申报参评者,均须按要求报送成果原件、社会反响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6份(其中一份原件保留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,另5份隐去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),成果原件或成果复印件、社会反响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单独装订成册。成果复印件(用A4纸复印)需包含封面、版权页、目录及成果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。《江西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》用A4纸填写打印一式6份。

5.每项申报参评成果交纳申报费100元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多收评审费。

6.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,评审结束后由省社联学会工作处留置存档,不论获奖与否,均不退还本人。

五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:2011年5月31日,过期不再受理。

科研处

2011.5.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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